近期檢察系統通報了9宗寶安區基層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受賄案。
事實上,多年前寶安區曾發生過相關案例。2004年至2010年10月,寶安區紀委曾到該區八個部門調查權力尋租問題。當時問題集中在區文化局和區環保局,但已有人投訴該區環保局某干部,反映該名干部由舉報人帶路到現場,檢查發現一黑電鍍廠,但該名干部向廠方索要了2萬元好處費,就沒有向區環保局上報關于黑電鍍廠的違法行為,黑電鍍廠未被查處。
如今,類似案情再次發生。紀檢部門認為,在對案件違法事實做出處罰決定后,環保部門執法人員依法有權選擇采用何種處罰措施,這就為執法人員創造了權力尋租的空間,有的執法人員為得到好處,就濫用手中權力,選擇性地給予當事人較低程度的處罰。此外,處罰額度可多可少。有的執法人員接受當事人走后門,就在法定幅度內從輕或減輕處罰。為此,權力尋租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。